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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达商标事务所代理知识产权服务

江苏苏州 | 供应 | 2008-4-7 13:04:00
一、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能够区分同类商品的不同提供者,以便认牌购货.如果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有所认识,商标与其所标示的商品之间的联系是无从建立,商标的功能就无法实现.
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但是所举例的商标使用方式并不可能包含所有情形,该规定也未对构成商标使用的条件作出归纳,因此实践中无法完全解决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争议,有必要对什么是商标的使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等问题进行总结。
二、商品商标的使用要件
我们认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要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否得以实现来考虑,即构成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2)使用是为了标示商品的来源;(3)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的商品的提供者。这是从使用范围、目的和结果三个方面来限定的,只有满足上述三个要件,才能认为是商标的使用。从司法实践看,以下情况属于对商标的使用,比如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或者运行时才能使用,因此在计算机软件安装、运行界面上显示商标,能够起到标示计算机软件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的使用;又比如在通过广播、电视等音像、电子媒体或者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所认识的使用广式均可认为是商标的使用方式。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由于服务包括了一系列的行为,不像商品商标那样可以固定在商品及相关载体上,因此服务商标的使用有其特殊性和流动性,在认定是否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上难度较大,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服务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和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等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具体使用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等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用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等行为,等等。当然上述所列举的只是一部分,是否属于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关健是要满足上述商标使用的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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